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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空调设备用加湿器》 适用于在空气调节设备或系统中使用的加湿器

   日期:2025-09-21     浏览:3140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8.2 出厂检验
8.2.1 加湿器生产完成后,应进行逐台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8.2.2 批量生产的加湿器还应进行抽样检验,批量、抽样方案、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等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自行确定。
8.3 型式检验
8.3.1 加湿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试制的新产品定型时;
b)产品结构、制造工艺或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;
c)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转厂生产时;
e)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;
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产品监督抽查提出要求时。
8.3.2 对于型式检验,如在表9规定的所有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机组为不合格品;当型式检验发生不合格品时,需加倍抽取,如仍有一台不合格,则该批机组判为不合格品。
9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9.1 标志
9.1.1 每台加湿器应有产品铭牌,并固定在加湿器明显部位。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加湿器名称、型号;
b)加湿器适用的主要技术参数(加湿量、额定电压、供水压力、供汽压力、水质等);
c)加湿器外形尺寸;
d)加湿器重量;
e)出厂编号;
f)出厂日期;
g)制造商名称;
h)执行标准。
9.1.2 制造商声明的测试工况、饱和效率(适用时)、噪声(适用时)、抗菌防霉(适用时)应在机组铭牌或选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中予以明示。
9.1.3 加湿器涉及的各类电气装置应附有电气线路图。
9.1.4 加湿器相关部位上应设有运行状态的标志(如气流方向、水流方向、指示仪表及各控制按钮等)和安全标识(如接地装置、警告标识等)。
9.2 包装
9.2.1 各类加湿器应按各自要求包装,包装前应进行清洁干燥处理。
9.2.2 加湿器在包装内应稳固。
9.2.3 机组包装内应随带以下技术文件:
a)产品合格证,内容应至少包括:检验结论、检验员签字或印章、检验日期;
b)产品说明书,内容应至少包括: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执行标准、机组功能段、工作原理、产品结构尺寸和电气线路图、安装说明和要求、使用说明、维修和保养注意事项;
c)装箱单,内容应列出所有附件。
9.2.4 包装上应有不易褪色的装箱标志,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产品名称、型号;
b)产品毛重、净重;
c)包装外形尺寸;
d)共  箱,第  箱;
e)包装日期。
9.2.5 包装上应有防尘、防潮、防雨、防倒置、禁止翻滚、小心轻放等储运标志。
9.3 运输和贮存
9.3.1 加湿器在运输过程中,不应受碰撞、挤压、抛投、雨雪淋袭。
9.3.2 加湿器应贮存在防潮、防雨、防火场所,周围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。
9.3.3 收发货标志和储运标志应符合GB/T 6388和GB/T 191的有关规定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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